內容與社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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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與社群規範(Content & Community Policy)

生效日期:2025年11月1日
平台名稱:miu(以下稱「平台」) 營運主體:MIUKA LLC 註冊地址:1 RAFFLES PLACE #21-01 ONE RAFFLES PLACE SINGAPORE (048616) 客服信箱:support@miuka.ai


第一條 規範的性質與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所有在平台內建立、發布、傳播或互動的內容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 創作者發布的角色卡及其設定內容;
  2. 使用者與角色產生的聊天內容;
  3. 使用者輸入的文字、提示詞、描述資訊及其他表達;
  4. 使用者資料、使用者卡片及其他展示資訊;
  5. 使用者與創作者在平台內的任何互動行為。

平台有權依據本規範,對上述內容及行為進行審核、限制及處置。


第二條 合法與合規原則

所有內容及行為必須符合適用法律法規、社會公共秩序及平台規則。不得利用平台從事違法、違規或有損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嚴格禁止的內容類型

禁止發布、生成、誘導生成或傳播以下任何形式的內容,無論該等內容以文字、設定、提示詞、隱喻表達或上下文形式出現:

  1. 涉及未成年人不當情境、暗示或變相表達的內容;
  2. 暴力、極端主義、恐怖主義、詐騙、仇恨或歧視性表達;
  3. 侵犯他人隱私、名譽、肖像權、著作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內容;
  4. 引導、鼓勵或暗示違法行為或規避監管的內容;
  5. 透過提示詞設計、設定變形或技術手段規避平台規則的內容。

第四條 成人及敏感內容的處理

平台允許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的虛構情境表達。

對於可能被認定為露骨、低俗、過度暗示、軟性擦邊或具有潛在風險的內容,平台有權基於自身判斷進行限制、隱藏、降權或刪除。

上述認定標準完全由平台根據營運經驗、風險控管及合規判斷自行界定。


第五條 禁止現實人物角色化

不得建立、引導生成或模擬以現實存在的個人為原型的角色或情境。


第六條 禁止引流、競品傳播與外部導流

不得透過角色卡、聊天內容或其他方式進行引流、外鏈傳播或競品宣傳。


第七條 禁止辱罵、攻擊與不當言論

禁止透過角色卡設定、聊天內容、使用者名稱、使用者資料或其他表達方式,對任何個人、群體、創作者或平台進行辱罵、攻擊、影射、諷刺或惡意評價。


第八條 團體性行為與社群秩序破壞

禁止以單人或協同方式,組織、參與或引導對其他使用者、創作者或平台的攻擊、圍攻、引戰、帶節奏或破壞社群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禁止情感操控與欺騙行為

不得利用角色扮演或聊天內容實施情感操控、誘導打賞、詐騙或其他具有誤導性的行為。


第十條 禁止專業建議類角色扮演

不得透過角色或聊天提供醫療、法律、投資或其他專業建議。


第十一條 禁止測試、繞過或對抗平台規則

任何透過提示詞設計、設定變形、技術手段或異常方式繞過平台規則或安全機制的行為,均視為違規。


第十二條 禁止批量建立與刷量行為

不得透過批量建立角色、異常互動或其他方式干擾平台分發、推薦或收益機制。


第十三條 禁止聊天內容的對外傳播與二次利用

未經平台許可,不得將聊天內容、角色設定或相關資訊以截圖、複製或其他方式對外傳播、發布或用於其他用途。


第十四條 內容判斷與審核機制

  1. 是否構成違規內容或行為,完全由平台基於自身規則、風險控管及營運判斷進行認定;
  2. 平台有權採用人工審核、自動化系統、演算法模型或人工智慧工具進行識別與評估;
  3. 上述識別機制可能存在誤差或偏差,不因此構成平台的違約或責任;
  4. 平台有權基於潛在風險或預防性考量,在違規行為發生前採取限制或處置措施。

第十五條 平台的審核、限流與處置權

平台有權對角色卡、聊天內容、使用者資料、使用者卡片及其他相關內容採取下架、刪除、隱藏、降權、限流、封禁或其他必要措施,且無需對具體判斷標準進行說明。


第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與內容使用規則

  1. 創作者對原創角色卡依法享有權利,但同意平台在展示、推薦及營運過程中合理使用;
  2. 使用者對聊天內容僅享有存取權,不享有複製或傳播權;
  3. 平台介面、功能設計及分發機制依法受保護;
  4. 使用者與創作者不得因平台的正常展示或處理行為向平台主張侵權責任。

第十七條 抄襲與侵權申訴處理機制

  1. 不得抄襲、複製或變相復用他人角色設定或提示詞;
  2. 平台有權基於檢舉或自行判斷進行處置;
  3. 申訴人需提供完整、可存檔的證明材料;
  4. 平台不承擔主動取證義務;
  5. 惡意檢舉將被處理;
  6. 平台可在爭議複雜時拒絕介入。

  7. 以下情形不構成抄襲認定依據: (1)通用設定、常見劇情結構或公共創作梗; (2)公開網路可檢索到更早相似設定; (3)僅創意相似而非具體表達相似。

  8. 抄襲判斷應基於具體表達的實質性相似,而非概念相似。


第十八條 使用者與創作者的共同義務

使用者與創作者均應遵守本規範,不得利用平台進行違規創作或傳播。


第十九條 規範更新

平台有權更新本規範。繼續使用平台即視為同意更新內容。